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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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