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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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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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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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
立法理由為開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加強就業媒合,爰於第一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分析轄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現況、就業情形及勞動市場供需等資料,並於第二項定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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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5 制定)
為開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加強就業媒合,爰於第一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分析轄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現況、就業情形及勞動市場供需等資料,並於第二項定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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