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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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業,應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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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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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業,應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公告。
立法理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得結合雇主開拓各類工作型態之職缺,並定期公告使前開人員知悉,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115 制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得結合雇主開拓各類工作型態之職缺,並定期公告使前開人員知悉,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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