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