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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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