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創業貸款案件,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助者,不得領取本辦法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對於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14條的規定,其目的在於避免同一創業者在不同政府機關間重複領取相同性質的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助的情況,以免浪費政府資源。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證明這樣的規定,如同樣的創業者在不同政府機關間分別申請並領取了相同性質的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助,則根據該法條他將不得再次領取本辦法所提供的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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