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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人單位請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應以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進用。
  2.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每小時基本工資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3. 前項津貼補助期間最長三個月,高齡者經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4.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其期間應合併計算,二年內合併之期間最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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