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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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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人單位請領職場學習及再應津貼期間,應以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低工資進用。
  2. 2.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每小時最低工資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
  3. 3.前項津貼補助期間最長三個月,高齡者經當地轄區公立就服務機構評估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4. 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其期間應合併計算,二年內合併之期間最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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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33 條規定:「用人單位請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應以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低工資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