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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僱用前條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2. 前項所定僱用,為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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