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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2.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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