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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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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反情形,撤銷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領取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者。 三、進用之人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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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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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37 條規定:「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