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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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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服務機構補助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應津貼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以用人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二、同一用人單位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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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36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以用人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