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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就服務機構補助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應津貼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以用人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二、同一用人單位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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