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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公立就服務機構終止六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津貼及補助: 一、計畫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及工作輔導紀錄。 四、參加計畫人員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與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 五、參加計畫人員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六、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 七、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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