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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2. 申請前項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辦理職業訓練單位提出,送中央主管機關審: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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