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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失業之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得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
  2. 前項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對象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且由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之高齡者。 二、訓練專班之規劃應切合高齡者就業市場,且其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適合失業之高齡者身心特性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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