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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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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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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失業之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得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
前項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對象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且由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之高齡者。 二、訓練專班之規劃應切合高齡者就業市場,且其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適合失業之高齡者身心特性及需求。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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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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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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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跨域就業補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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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臨時工作津貼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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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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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僱用獎助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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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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