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對於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6 條,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在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時,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例如,若雇主在遵循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辦理訓練並申請費用補助時,則必須確保開班人數達到五人,並且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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