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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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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6 條,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在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時,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例如,若雇主在遵循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辦理訓練並申請費用補助時,則必須確保開班人數達到五人,並且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十小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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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6 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