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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人事費。 五、業務費。
  2. 地方主管機關購置前項第一款及二款之設施設備,其採購及財產管理應依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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