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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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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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760716 制定)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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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0716 制定)
明定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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