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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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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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60716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署務,並指導、監督所屬職員;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立法理由明定署長、副署長之人數、官等與職等。
(0860321 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 二、署長職務原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修正為特任;副署長二人,原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修正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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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0716 制定)
明定署長、副署長之人數、官等與職等。
(0860321 修正)
一、文字修正。 二、署長職務原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修正為特任;副署長二人,原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修正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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