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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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四人或五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六十一人至七十一人,視察十五人至十九人,秘書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十人,視察八人,秘書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五十一人至五十五人,隊長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分析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一百四十三人至一百五十三人,科員六十五人至七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管理員三人至五人,技佐七十七人或七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管理員二人、技佐三十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或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三人、技正三人、專員二人、技士六人、科員二人、技佐十四人、辦事員二人及書記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 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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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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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60716 制定)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或三人,參事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副處長七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四十二人至五十二人,視察十人至十四人,秘書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人,視察四人,秘書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分析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八人至五十八人,科員四十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十人,科員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管理員三人至五人,技佐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十七人至十九人。
立法理由衡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需要及發展趨勢,估列編制員額人數,實際用人時則以逐年編列預算控制。
(0860321 修正)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或三人,參事二人或三人,處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四十二人至五十二人,視察十人至十四人,秘書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十人,視察六人,秘書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八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分析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八人至五十八人,科員四十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管理員三人至五人,技佐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管理員二人,技佐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配合廢棄物管理處之恢復,相關員額編制照現行編制予以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
(0901228 修正)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四人或五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六十一人至七十一人,視察十五人至十九人,秘書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十人,視察八人,秘書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五十一人至五十五人,隊長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分析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一百四十三人至一百五十三人,科員六十五人至七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管理員三人至五人,技佐七十七人或七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管理員二人、技佐三十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或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三人,技正三人、專員二人、技士六人、科員二人、技佐十四人、辦事員二人及書記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配合北區、中區、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之增設,增列部份人員。 二、增列第二項。明訂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衡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需要及發展趨勢,估列編制員額人數,實際用人時則以逐年編列預算控制。
一、配合廢棄物管理處之恢復,相關員額編制照現行編制予以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
一、配合北區、中區、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之增設,增列部份人員。 二、增列第二項。明訂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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