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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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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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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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60716 制定)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人事室之編制及其掌理事項。
(0860321 修正)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施行,刪除副主任。 二、依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主任職務列等,由原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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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0716 制定)
明定人事室之編制及其掌理事項。
(0860321 修正)
一、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施行,刪除副主任。 二、依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主任職務列等,由原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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