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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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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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760716 制定)
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區域環境保護中心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為應業務之實際需要,明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之機關名稱。
(0901228 修正)
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增設環境研究所。 二、配合北區、中區、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之增設,刪除區域環境保護中心設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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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0716 制定)
為應業務之實際需要,明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之機關名稱。
(0901228 修正)
一、增設環境研究所。 二、配合北區、中區、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之增設,刪除區域環境保護中心設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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