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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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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標準檢驗方法之研究及訂定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之分析檢驗事項。 三、關於噪音、振動及非游離輻射之測定事項。 四、關於環境污染之生物檢定及指標生物鑑定事項 五、關於環境檢驗實驗室之品質及能力評鑑等事項。 六、關於環境檢驗測定服務機構之認可、管理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其他環境檢驗事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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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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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