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研究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研究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專員五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雇員十二人至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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