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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2. 政風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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