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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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空氣、水質、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等四研究分組,分組召集人由本署主管業務處處長派兼之。分組召集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分別就相關業務單位提請審議事項,提出研究意見,供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研究時並得邀請本會委員及有關學者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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