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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第二條審查之書件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2. 前項初審會議得由委員、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小組進行審查,並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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