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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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 2.本部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出席之部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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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