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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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機關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 2.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利益迴避,除前項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 3.前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條文
-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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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