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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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辦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宜,得設下列工作技術小組: 一、綜合企劃組。 二、收支審理組。 三、技術審查組。 四、法律追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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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為辦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宜,得設下列工作技術小組: 一、綜合企劃組。 二、收支審理組。 三、技術審查組。 四、法律追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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