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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99 年 04 月 1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本規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及該任期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均應迴避委員任期中其所審相關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本會為辦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宜,得設下列工作技術小組: 一、綜合企劃組。 二、收支審理組。 三、技術審查組。 四、法律追償組。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