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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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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及該任期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均應迴避委員任期中其所審核相關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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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