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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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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