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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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工技師應依據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之一,於簽證報告中表示意見,並應記明所表示意見之理由: 一、無保留意見。 二、保留意見。 三、否定意見。 四、無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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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環工技師應依據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之一,於簽證報告中表示意見,並應記明所表示意見之理由: 一、無保留意見。 二、保留意見。 三、否定意見。 四、無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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