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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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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環工技師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一、簽證之法律依據。 二、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三、委託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委託事項、日期。 五、簽證內容摘要。 六、查核項目、查核意見。 七、簽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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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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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2 條規定:「簽證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環工技師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一、簽證之法律依據。 二、委託人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