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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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環工技師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一、簽證之法律依據。 二、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三、委託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委託事項、日期。 五、簽證內容摘要。 六、查核項目、查核意見。 七、簽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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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簽證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環工技師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一、簽證之法律依據。 二、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三、委託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委託事項、日期。 五、簽證內容摘要。 六、查核項目、查核意見。 七、簽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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