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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工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保存五年。
  2. 前項工作底稿,委託人得要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環工技師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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