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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工技師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辦理,並應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規劃、設計等各階段作業之查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2. 環工技師執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將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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