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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工技師已完成查,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已依相關法令及採用公認之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辦理,且無前二條所定情形者,環工技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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