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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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工技師已完成查核,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已依相關法令及採用公認之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辦理,且無前二條所定情形者,環工技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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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6條,環工技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需要確認各項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和公認的污染防治技術原理或常規。這涉及到環境工程技師的專業認證和查核工作,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關範例:根據上述內文,被上訴人所屬的公司在清除、處理廢棄物的過程中,未能符合相關的環境法令及許可規定,因此違反了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6條的要求。这显示了環工技師的簽證報告應出具有保留意見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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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