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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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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法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內部取得相關類科技師證書人員執行第五條簽證項目者,其負責簽證者免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但應於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名,並於簽證報告註明技師科別、技師證書字號及檢附簽證時在職證明書。
  2. 2.前項人員於執行第五條簽證項目時,準用第六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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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法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第六條至第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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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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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21 條規定:「依法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內部取得相關類科技師證書人員執行第五條簽證項目者,其負責簽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