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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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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環境工程科別以外之技師執行第五條簽證項目,應先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技師執業圖記式樣之登錄;其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上開程序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錄。
  2. 2.前項技師執行簽證,準用第六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20 條規定:「環境工程科別以外之技師執行第五條簽證項目,應先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技師執業圖記式樣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