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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對環工技師所為簽證之文件有疑問時,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向環工技師查詢,或檢查、調閱有關簽證文件及審環工技師受託簽證文件之工作底稿,環工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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