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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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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 二、簽證報告,就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 三、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 四、未親自到現場實地查污染防治(制)設施或環境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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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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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8 條規定:「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