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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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 二、簽證報告,就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 三、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 四、未親自到現場實地查核污染防治(制)設施或環境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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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 二、簽證報告,就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 三、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 四、未親自到現場實地查核污染防治(制)設施或環境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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