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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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環工技師受託執行簽證業務,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 2.工作底稿為環工技師證明已盡專業工作責任,及作成簽證報告所表示意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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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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