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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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工技師於簽證報告所表示之意見、所載之事實及數據,均應提供確實證據;該證據資料,並應彙訂於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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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環工技師於簽證報告所表示之意見、所載之事實及數據,均應提供確實證據;該證據資料,並應彙訂於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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