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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作底稿之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列明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 二、載明查工作採用之方法、查核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簽證技師現場實地查核照片。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註明出處。 四、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2. 環工技師於製作工作底稿時,應查核相關資料確實及符合規定,於首頁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並於工作底稿兩頁間加蓋騎縫印章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其頁次為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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