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環工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將辦理情形同時副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委辦前揭業務者,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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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環工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將辦理情形同時副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委辦前揭業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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