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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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3 條,其規定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時,應先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技師執業圖記式樣之登錄。如果有變更的情況發生,則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上開程序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錄。 舉例,可以在此提到一個符合這項規定的案例,並解釋其相關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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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