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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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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應先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技師執業圖記式樣之登錄;其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上開程序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3 條,其規定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時,應先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技師執業圖記式樣之登錄。如果有變更的情況發生,則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上開程序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錄。 舉例,可以在此提到一個符合這項規定的案例,並解釋其相關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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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3 條規定:「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應先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技師執業圖記式樣之登錄;其有變更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