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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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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環境工程技師(以下簡稱環工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方式執業之環境工程科技師。
  2. 2.本規則所稱簽證,指環工技師依本規則於環境保護法律規定應簽證之查核文件執行查核後,根據查核結果製作工作底稿、簽證報告及簽證紀錄,並於該查核文件、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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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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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環境工程技師(以下簡稱環工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