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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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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設備名稱及位置。 二、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 三、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了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的內容,包括設備名稱及位置、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以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參考資料來自「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根據該條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的污染防制設備出現故障,該工廠應根據法規提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故障原因、修護方法、故障期間採取的防制措施和估計的排放量等。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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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設備名稱及位置。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