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設備名稱及位置。 二、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 三、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了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的內容,包括設備名稱及位置、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以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參考資料來自「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根據該條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的污染防制設備出現故障,該工廠應根據法規提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故障原因、修護方法、故障期間採取的防制措施和估計的排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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