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一年內,指自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5條,所指的一年內指的是自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至第365日止。這是為了確保對於空氣污染行為的監督和處罰能夠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例如,如果一個公司在2020年1月1日違反了空氣污染防制法,那麼根據這個條文,主管機關在最晚2021年1月1日前可以對該公司做出監管和處罰的相關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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