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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九十二條之空氣污染受害事件,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受害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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