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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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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車型態測定:指以車體動力計模擬特定行車型態,測定車輛在該行車型態時,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重量。 二、惰轉狀態測定:指車輛於保持惰轉狀態時,測定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濃度。 三、目測判定:指由經過中央主管機關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之人員,以目測方法判定交通工具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中粒狀污染物之濃度。 四、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五、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及不定期檢驗。定期檢驗指車輛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定期檢驗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不定期檢驗指車輛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於停靠處所或行駛途中,臨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七、量產:指產品於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生產行為。 八、原型車:指於車型設計、開發階段、詳細規格定案後,以手工或其他生產線生產方式製造之車輛。 九、量產車:指於車型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車輛。 十、參考車重:指汽車空車重量加特定之重量。所稱汽車空車重量指汽車在未裝載人、貨,引擎內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箱內裝有規定之冷卻水,燃料箱內裝有規定之燃料,並帶有原廠規定配件(備胎與工具)情況下之重量。所稱特定之重量,以美國聯邦測試程序(Federal Test Procedures)測試型態之城市駕駛循環(以下簡稱FTP-75)者為一百三十六公斤;以新歐洲駕駛週期測試規範(New European Driving Cycle,以下簡NEDC)或全球調和輕型車輛測試程序(Worldwide harmonized Light vehicles Test Cycle,以下簡稱WLTC)者為一百公斤。 十一、車型年:車輛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十二、替代清潔燃料:指新配方汽油、新配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氫氣、甲醇、乙醇及其他混合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醇類之燃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的定義,流動污染源指的是因其自身動力而改變位置的污染源。這種包括兩種類型:一是移動污染源,指因自身動力而改變位置的污染源,二是固定污染源,指固定位置的污染源。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監管和管理污染源釋放的空氣污染物,以及針對這些污染物的排放標準設定和檢測程序。 相關案例:例如,具有原型車和量產車的汽車製造商可能需要對其車輛進行測試,以確定其在不同行駛或閒置狀態下的排放是否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些測試包括行車型態測定、惰轉狀態測定和目測判定。這些測試步驟有助於確保這些汽車的排放達到標準要求。 資料來源:根據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相關條文的官方發布文件,包括相關法條、法規和行政規定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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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車型態測定:指以車體動力計模擬特定行車型態,測定車輛在該行車型態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