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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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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受託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商執行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時間及地點,應經各級主管機關分別依第五條所簽訂委託契約,及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的規定,受託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商執行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時間及地點,應經各級主管機關分別依第五條所簽訂委託契約。這表示在進行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時,須遵守各級主管機關所簽訂的委託契約,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相關公告,委託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商在執行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規和委託契約的內容進行,並且必須遵守法規所規定的時間及地點。如果違反了相關法規或委託契約的規定,則可能會面臨相應的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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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受託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商執行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時間及地點,應經各級主管機關分別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