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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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的規定,受託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商執行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時間及地點,應經各級主管機關分別依第五條所簽訂委託契約。這表示在進行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時,須遵守各級主管機關所簽訂的委託契約,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相關公告,委託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商在執行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規和委託契約的內容進行,並且必須遵守法規所規定的時間及地點。如果違反了相關法規或委託契約的規定,則可能會面臨相應的處罰。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4 條條文
-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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